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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獲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圖/翻攝海基會官網

鄭文燦5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抗告 法官認為鄭涉收賄、洩密

發布於: 7 月 6 日標籤:, , , ,

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爆發土地弊案,疑似捲入華亞科技園區旁土地開發案,且涉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桃園地檢署2024年7月5日傳訊鄭文燦,鄭文燦雖否認犯行,檢方仍於6日清晨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桃園地院認為鄭涉嫌收賄、洩密,但沒有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由於6日剛好是鄭的57歲生日,消息傳出震驚各界。檢方當庭提出抗告。

桃園地院指出,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裁定理由認為:一、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然參同案被告3位廖姓人士、侯姓人士皆經本院裁定羈押禁見,而楊男高齡近90歲,經本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認無羈押之必要。

法官考量楊男具保金額,准予鄭文燦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至於檢方聲請意旨還認為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鄭之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本件鄭所收受之新臺幣500萬元款項,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男子之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