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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縱橫政壇數十年,中央及地方政治實力雄厚。圖/翻攝臉書

前綠委陳明文控中天主管誹謗等罪 北檢指評論養豬領補助可受公評

發布於: 8 月 7 日標籤:, , , , ,

中天電視新聞部節目開發中心主任製作人賴麗櫻,被控在臉書粉絲專頁「民間特偵組」PO文,影射嘉義縣前立委陳明文父子養豬、溢領農委會補助,陳明文認為賴女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等罪嫌,向檢警提告。台北地檢署今(8月7日)公布賴女不起訴處分。

賴麗櫻於112年7月22日22時許,在臉書粉絲專頁「民間特偵組」,刊登標題為「補助涉貪」、影片封面題字「嘉義陳明文父子豬農事業 農委會溢助?!」等言論,陳明文認為上述PO文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他的名譽及社會評價,因此向刑事局提告。

北檢認為,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的誹謗罪,即調和各法益而設,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的意旨。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所定「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發展出「真正惡意原則」,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賴麗櫻辯稱:本案從112年7月初各新聞台都有報導,相關內容依據各新聞報導、採訪陳明文父子本人及駐地記者的採訪影片,還有農委會主委的聲明其確實有申請補助等,所做的綜合報導,另外還有張、黃等第三人曾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圖利罪及背信罪,且有查證和採訪陳明文父子的影片、雲林蔡姓豬農的採訪影片、豬舍採訪拍攝等資料。

北檢認為,根據相關證詞及資料,堪認被告所述內容,並非憑空捏造,被告顯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為真正,並為相當程度評論,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或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犯意。何況告訴人當時是立委(第10屆),擔任立委時之作為、人格、誠信等,均為不特定多數之民眾所關心,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事項。所以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