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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亞虎(戴黑口罩者)認罪行賄,仍遭北院羈押禁見。圖/陳毅偉攝

朱亞虎認罪、李文宗不認罪皆收押 北院公布兩人羈押禁見三大理由

發布於: 9 月 29 日標籤:, , , , ,

台北地檢署及廉政署偵辦京華城案,續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和威京集團及民眾黨等金流,前天(9 月 27日)針對威京集團等相關人士,共執行搜索29處,傳喚10被告、6證人,檢察官昨天認為時任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及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曾任台北市政府兵役局長朱亞虎、兩人罪嫌重大,各依收賄和行賄等罪聲請羈押禁見,雖然訊問時朱亞虎認罪,李文宗不認罪,台北地院昨天深夜仍裁准李文宗、朱亞虎羈押禁見,今天上午公布羈押理由。

北院指出,李文宗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李文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羈押原因部分,依卷內事證,李文宗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在羈押必要性部分,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李文宗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李文宗(穿白襯衫者)被認為是柯文哲的帳房,遭北院羈押禁見。圖/陳毅偉攝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且朱亞虎與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之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綜核上開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羈押必要性部分,北院認為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如對朱亞虎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