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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大樓。圖/詹皓宇攝
醫療鑑定大塞車司法院提解方 檢方高層:就看醫界是否買單
司法院2023年底修改刑事訴訟法鑑定條文,要求醫師鑑定須具名,還可能上法庭接受交互詰問,法務部和衛福部反對無效,全國法官和檢察官送請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療糾紛的案件共300多件,全遭退件或拒審,司法院對此修改內規,規定醫師替機關醫療鑑定或審查案件時,具名、具結之內容可另行附卷彌封,而且醫師出庭陳述或接受交互詰問時,可採遠距訊問或隔離措施。
對此,有檢方高層表示,司法院新制能否解決醫療鑑定塞車危機,讓醫師願意具名鑑定和到司法機關出庭並進行交詰問,就看醫界是否買單。
司法院指出,本次(113年)刑事訴訟鑑定修法,旨在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完善鑑定制度之要求,透過載明鑑定人資格、利益關係揭露、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等作法,以強化問責制度精神,符合嚴格證據法則,保障被告訴訟權,避免最終造成誤判冤案。
鑑定新制上路之初,司法院即針對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應由何人具名一事,頒布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配合說明:「初審醫師」因未參與審議及鑑定意見之作成,故其無須具名,惟應由負責最終審議決定之「醫審會全體委員」逐一具名,始符鑑定新制之具名要求。
司法院為兼顧法制精神及解決實務困境,除多次與衛生福利部及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繫洽談外,更於去(113)年11月29日召開「刑事鑑定諮詢會議」,邀集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等代表共同商討司法鑑定量能問題,而在會中針對醫療糾紛之鑑定具名困境,積極提出配套建議,亦即:(一)如鑑定機關有特殊需求,可請求法院就「為機關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相關具名、具結之內容另行附卷彌封,(二)且於其須出席陳述或接受交互詰問時,亦得採取遠距訊問方式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以上配套建議並獲得與會多數人士肯認。
司法院根據上述結論,已於去年12月24日一併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6點之1(機關鑑定之便利及保護措施)、「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13點及「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Q3-1,作為上開機關鑑定具名及適當隔離措施之配套依據。
醫審會亦可依前揭配套措施請求法院就其全體鑑定委員之具名、具結資訊,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並彌封附卷,不提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個人來使用,並透過函詢、補充鑑定說明之方式,釐清爭議,減少與鑑委員出庭陳述之必要性。另外,當確有傳喚醫審會與鑑委員出席陳述之必要時,法院更可依照相關禮遇規定,採用科技設備遠距訊問、鑑定人陳述時命被告退庭、開庭個資不記載於筆錄另行封存等方式因應,以減輕鑑定人出庭負擔及人身安全之疑慮,並兼顧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