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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長謝國樑曾因京華城案到北檢作證。圖/項程鎮攝
謝國樑遭控夜襲東海岸商場不起訴 NET增建物引爆藍綠大戰落幕
基隆市長謝國樑上任後,認為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應返還市府,指示下屬強制點交,主富公司(知名服飾公司NET)認為增建物為該公司獨資興建而應享有所有權,提告市長謝國樑、市府交通處處長王圳宏、停車管理科科長張以正、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林詔徹等人涉犯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加重強盜及毀損等罪,引爆藍綠大戰,基隆地檢署今日(2月19日)偵查終結,認定謝國樑等 12 人罪嫌不足、皆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起因為基隆市政府辦理東岸地下停車場(含地上商場)招商,微風集團得標後,原營運業者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與基市府,各自主張擁有商場2至4樓建議產權,引發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案,綠營罷免謝國樑失敗,主富公司(NET)還提告民事保全程序敗訴或撤回,控告謝國樑等市府官員及警方涉犯強盜等罪今均為不起訴,又添敗績。
基檢認為,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係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所簽訂,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委託大日公司營運,委託營運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營運期滿大日公司有2次優先訂約權,第1次為3年,第2次為2年。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而是以大日公司之協力廠商名義加入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
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係於大日公司受託經營東岸停車場期間所興建,主富公司雖主張該增建部分為其單獨出資興建,然依照證人證述大日公司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乙事有給予主富公司租金上的減免充作出資,則該增建建物是否為主富公司單獨出資興建,確有疑義,且依主富公司與大日公司間所簽立之 106 年協議書,主富公司於該協議書中表示向大日公司承租部分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則主富公司對此增建建物是否享有所有權,亦有疑問。
本案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增建完畢後,依照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所簽立之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可知大日公司同意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歸基隆市政府享有,且若營運期間屆滿,大日公司未將受託營運資產交還予基隆市政府的話,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包含東岸 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
主富公司於109 年 10 月 16 日亦出具合作同意書,表明願意遵守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第一次續約之約定。故大日公司於 112 年底就東岸停車場之委外營運不再取得第 2 次續約資格後,謝國樑等人依約認定包含本案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均應歸還基隆市政府,但契約相對人未配合返還的情況下,基隆市政府得逕行收回並辦理營運移轉,謝國樑等人主觀上沒有違法犯意。
主富公司雖曾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之產權爭議對大日公司、基隆市政府提出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惟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於 113 年 1 月 31 日基隆市政府就東岸停車場進行營運移轉程序前,已分別經法院裁定主富公司無理由或由主富公司自行撤回聲請,在謝國樑等人主觀上認主富公司相關民事保全程序已敗訴或撤回,且無從認知東岸停車場增 建建物仍有涉訟爭議情況下,於 113 年 1 月 31 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辦理營運移轉,尚難認他們主觀上存有何非法侵奪主富公司財產權之犯意。
謝國樑指示官員和警方等人進入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後僅對公共區域及營運管理所需之設備進行營運移交,其餘相關私人物品被告等人均未有挪動,亦難認被告等人有強盜犯意。因此認定謝國樑等人犯罪嫌疑不足。
主富公司(NET)雖主張,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所增建之 2 至 4 樓部分為主富公司獨資興建而應享有所有權,且基隆市政府與主富公司就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所有權之爭議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謝國樑等人卻於 113 年 2 月 1 日凌晨零時許,指示交通處官員和基市警一分局警力至東岸停車場等8人,共同破壞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門鎖,侵入、竊佔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使主富公司無從進入、使用,且強取主富公司放置在該增建建物內之財物。但基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