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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案高院改判7罹難家屬各獲賠300萬。圖/翻攝臉書

八仙塵爆案罹難家屬逆轉勝 高院判7位家屬各獲國賠300萬

104年6月發生的八仙塵暴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蘇姓等7位死者的父母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提告聲請國賠,一、二審皆遭駁回,最高法院去年7月以有利被害人父母的判決意旨,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月25日)審結,判決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應賠償7位死者的父母各300萬元,還可上訴。

一、交通部觀光署:

高院更一審指出,八仙樂園於78年7月8日開幕,95年間經交通部核可觀光地區範圍面積為12.3166公頃,交通部觀光署於核可時即已知悉八仙樂園之園區內存在包括「快樂大堡礁」在內之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之遊樂設施,且於歷次檢查時即知悉八仙公司有將該等違建設施開放遊客使用,所營面積遠超過核准面積範圍等情,卻僅於歷年定期檢查中重複記載「未取得使用執照之設施請勿對外開放使用」。八仙公司數年均無改善時,未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定期停止營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等行政處分,以令八仙公司改善,長期任令違法狀態繼續存在,係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二、新北市政府部分

新北市政府公務員已知悉八仙樂園內存在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之情事,且「快樂大堡礁」所坐落之土地依法僅得農用。惟自98年至103年各半年度就八仙樂園之歷次考核,就「觀光遊樂設施安全」項目,僅重覆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遊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語,均未落實督導八仙公司上開缺失,任由「快樂大堡礁」在內之違法設施繼續存在,亦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高院更一審指出,八仙塵爆之發生,固直接肇因於現場懸浮於空氣中之粉塵遇適切熱源發生爆燃而釀成,惟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之怠於依上述法令執行職務,與系爭塵爆之發生,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高院更一審認為,上訴人各請求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交通部觀光署與新北市政府間為不真正連帶給付。至上訴人其餘關於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之指述,則非可採。

三、內政部消防署的部分:

內政部消防署於系爭塵爆前,應難以預見於戶外之粉塵活動會產生如此嚴重之傷亡,尚難認內政部消防署於系爭塵爆發生前未制定粉塵活動為易致火災行為,即係怠於執行職務。上訴人請求內政部消防署賠償損害,為無理由。

本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黃雯惠、陪席法官宋泓璟、受命法官戴嘉慧。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