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DE7A2E-E64F-41B1-92CF-3C09F6FB45BA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遭求重刑。圖/翻攝網路

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啟昱求重刑12年 南檢起訴6人、建請沒收4億

發布於: 2 月 27 日標籤:, , , ,

曾任高雄市副市長的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妤倩、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蘇俊仁等6人涉嫌台鹽綠能光電近4億元弊案,台南地檢署今(2月27日)依違反證交法的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公司法的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等罪提起公訴。

南檢指出,陳啟昱等人不顧台鹽實業公司多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調查、評估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且被告陳啟昱、蘇坤煌先與被告蘇俊仁、被告戴妤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之協議,再由被告陳啟昱、蘇坤煌不當利用渠等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106年至110年間,唆使被告郭政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台鹽實業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承攬服務案。

此外,還媒合電業投資商與由被告蘇坤煌、蘇俊仁、戴妤倩等人所成立之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流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被告陳啟昱、蘇坤煌,致使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因此受有3億9,636萬3,486元之重大損害(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因認上開被告5人所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其次、鴻暉國際公司驗資不實部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及名義負責人彭○瑤等人,共謀於105年7月間,持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完成鴻暉國際公司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登記及公眾對於查閱公司資料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蘇坤煌、被告蘇俊仁、被告彭○瑤等3人所為,均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繳納股款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在量刑的部分:南檢指出,陳啟昱於本案行為時為政府指派之台鹽實業公司公股代表,並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對公司之經營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理應恪遵法令,為公司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考量行事,竟未謹守分際,背棄身為董事長所負善良管理人義務,非但不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行事,反圖謀自己與他人利益,利用其基於公司管理階層之掌控地位,與鴻暉國際公司間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均遭受嚴重損害,並嚴重危害證券市場之穩定及全體股東權益,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被告陳啟昱有期徒刑12年。

蘇坤煌於行為時為台鹽實業公司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亦未謹守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為規避經濟部及臺鹽實業公司監管機制,與被告陳啟昱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公司,並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等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且被告蘇坤煌與被告陳啟昱同居於主導地位,除自己獲有高額分潤外,以非常規方式協助被告陳啟昱得自鴻暉國際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臺鹽實業公司、臺鹽綠能公司之財產侵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被告蘇坤煌有期徒刑10年。

另被告即台鹽綠能公司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負責人戴妤倩、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蘇俊仁及名義負責人彭○瑤等人,建請法院依其等涉案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至於沒收犯罪所得的部分,本案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之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認被告陳啟昱已獲取5,800萬425元之不法利得,被告蘇坤煌則已獲取7,461萬1,341元之不法利得,另鴻暉國際公司已獲取1億4,952萬2,797元之不法利得,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則獲取共9,619萬9,377元之不法利得,建請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分別對被告陳啟昱及被告蘇坤煌、鴻暉國際公司、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諭知就其等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