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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長邱國正20日出席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圖/詹皓宇攝

立法院初審火速通過 「擅自拍攝軍營」最重可判3年

發布於: 11 月 20 日標籤:, ,

為維護國防安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草案第19條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草案第21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草案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共計24條,內容涵蓋軍事營區定義、安全勤務指揮與執行、進出營區的管制事項、使用武器或器械規範、補償與救濟程序,及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等內容。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審查完成,三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據初審條文規範,「軍事營區」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亦視為軍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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